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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業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
來源:百士通 發布時間:2011/7/25 8:30:35 點擊率:3382 [關閉窗口] |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的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海南省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等業務活動的省外建筑業企業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外建筑業企業是指取得省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企業法人注冊地不在海南省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和施工企業。 第四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實行備案制度。備案包括在海南省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備案和項目備案。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備案是指:省外建筑業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必須按本辦法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支機構備案。 本辦法所稱項目備案是指:省外建筑業企業按本辦法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支機構備案,并通過招標或直接發包方式簽訂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必須按本辦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 第五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可選擇在海南省任何市縣設立分支機構,經備案后可在海南全省范圍開展業務,但備案的分支機構只能設立唯一一家。 第六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分支機構備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到場辦理。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外建筑業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的備案管理和監督管理,辦理分支機構備案和指導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 第八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資質(資格)條件和市場誠信條件,方可申請分支機構備案: 。ㄒ唬┵Y質(資格)條件: 1、工程招標代理企業具有甲級資格; 。ǘ┦袌稣\信條件: 1、工程代理機構近2年未因發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二十五條所列12種行為而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第九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分支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第十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辦理分支機構備案,應提交企業信用檔案信息、企業相關證書、以及分支機構相關證書、場地證明、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登記人員證件等材料。申請分支機構備案應提交的材料清單及要求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分支機構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工作。經審核同意分支機構備案的,頒發《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不同意分支機構備案的,書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備案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省外建筑業企業需要繼續在海南省開展業務的,應在有效期屆滿45天前申請辦理分支機構延續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分支機構備案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地址、資質(資格)等級、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或者分支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登記的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發生變更的,應在發生變更后30日內到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分支機構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30日內,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以本企業法人名義到工程所在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 第十五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申請項目備案,應填寫《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項目備案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妒⊥饨ㄖ䴓I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 第十六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項目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工作,并在《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上登記項目備案情況。項目備案是分支機構延續備案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省外建筑企業取得《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方可在海南省開展業務。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外,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或者組織均不得設置省外建筑業企業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備案管理制度。 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時,招標人及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審查投標人資格時,應核查省外建筑業企業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 第十八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由本企業負責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九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海南省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接受工商、稅務、公安、衛生、人事勞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工程項目部配備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應為分支機構登記備案人員,并應與投標文件所列人員基本保持一致。工程項目部項目負責人一般不予變更。 第二十一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工程項目部配備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特殊工種人員的繼續教育學習執行國家、企業法人注冊地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和工程項目部的管理,按海南省有關規定及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要求配備工程項目部人員并確保到位。省外施工、監理企業對工程項目部應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外監理、施工企業建筑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違規更換項目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經濟技術人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可根據本地的實際,采用定期進行指模電腦確認等有效方式,對省外監理、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項目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的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對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遵紀守法并對海南省建筑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省、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 第二十六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省外建筑業企業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本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情況書面報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對本轄區內省外建筑業企業項目備案情況進行匯總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受理該企業分支機構備案申請或者延續備案申請。已辦理相關手續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該企業項目備案申請。已辦理相關手續的,予以撤銷。 。ㄒ唬┎话幢巨k法取得《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的; 第三十條 鼓勵省外建筑業企業參加海南省相關的行業協會或者組織并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省、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