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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業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來源:百士通  發布時間:2011/7/25 8:30:35  點擊率:3382  [關閉窗口]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的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海南省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等業務活動的省外建筑業企業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外建筑業企業是指取得省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企業法人注冊地不在海南省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和施工企業。

  第四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實行備案制度。備案包括在海南省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備案和項目備案。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備案是指:省外建筑業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必須按本辦法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支機構備案。

  本辦法所稱項目備案是指:省外建筑業企業按本辦法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支機構備案,并通過招標或直接發包方式簽訂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必須按本辦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

  第五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可選擇在海南省任何市縣設立分支機構,經備案后可在海南全省范圍開展業務,但備案的分支機構只能設立唯一一家。

  第六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分支機構備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到場辦理。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外建筑業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的備案管理和監督管理,辦理分支機構備案和指導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實施監督管理,辦理項目備案。

  第八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資質(資格)條件和市場誠信條件,方可申請分支機構備案:

 。ㄒ唬┵Y質(資格)條件:

  1、工程招標代理企業具有甲級資格;
  2、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具有甲級資質;
  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具有甲級資質;
  4、監理企業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甲級資質,或者其他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5、施工企業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具有:
 。1)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

 。2)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除上述(1)和(2)所列專業以外的其他施工企業具有二級及以上資質;

 。ǘ┦袌稣\信條件:

  1、工程代理機構近2年未因發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二十五條所列12種行為而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2、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近2年未因發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十九條所列11種行為而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近2年未因發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  十七條所列6種行為而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4、工程監理企業近2年未因發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十六條所列9種行為而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5、施工企業近2年未因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二十一條所列12種行為而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第九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分支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ㄒ唬 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并辦理了稅務登記。
 。ǘ┯泄潭ǖ霓k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備。施工總承包企業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200
,其它企業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150。辦公場所為租賃的,租賃期限應不少于2年。
 。ㄈ┓种C構負責人為本企業在職人員。
 。ㄋ模┦⊥饨ㄖ䴓I企業在分支機構登記的本企業注冊執業人員數量應能基本滿足在海南省開展業務的需要(具體要求詳見附件)。其中,監理、施工企業在分支機構登記的本企業注冊執業人員在海南省內在建工程擔任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時,不得同時在省外在建工程擔任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
 。ㄎ澹┰诜种C構登記的本企業非注冊類主要經濟技術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崗位證書。施工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還應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十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辦理分支機構備案,應提交企業信用檔案信息、企業相關證書、以及分支機構相關證書、場地證明、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登記人員證件等材料。申請分支機構備案應提交的材料清單及要求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分支機構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工作。經審核同意分支機構備案的,頒發《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不同意分支機構備案的,書面告知原因。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在“海南建設信息網”上公布省外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和分支機構備案情況。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備案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省外建筑業企業需要繼續在海南省開展業務的,應在有效期屆滿45天前申請辦理分支機構延續備案手續。
  省外建筑業企業在分支機構備案有效期內,按規定配備分支機構相關人員,在海南省無違法違紀及不良行為記錄并有5次及以上招投標記錄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其延續備案申請時,可將其分支機構備案有效期延續2年。

  第十三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分支機構備案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地址、資質(資格)等級、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或者分支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登記的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發生變更的,應在發生變更后30日內到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分支機構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30日內,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以本企業法人名義到工程所在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

  第十五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申請項目備案,應填寫《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項目備案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妒⊥饨ㄖ䴓I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
 。ǘ┙ㄔO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
 。ㄈ┲袠送ㄖ獣▋H限招標工程);
 。ㄋ模┕こ添椖坎拷M成人員任職文件,項目負責人、主要經濟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清單及有關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及身份證明;
 。ㄎ澹┌从媱潙鋫涞南嚓P機械設備清單(僅限監理、施工企業)。
  上述材料除第(一)為原件外,其它材料原件經核對后退回留復印件。

  第十六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項目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工作,并在《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上登記項目備案情況。項目備案是分支機構延續備案的主要依據之一。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辦理工程招標投標備案、施工許可等事項的具體情況,從簡、從快辦理項目備案。

  第十七條 省外建筑企業取得《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方可在海南省開展業務。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外,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或者組織均不得設置省外建筑業企業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備案管理制度。

  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時,招標人及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審查投標人資格時,應核查省外建筑業企業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

  第十八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由本企業負責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九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海南省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接受工商、稅務、公安、衛生、人事勞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工程項目部配備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應為分支機構登記備案人員,并應與投標文件所列人員基本保持一致。工程項目部項目負責人一般不予變更。

  第二十一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工程項目部配備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特殊工種人員的繼續教育學習執行國家、企業法人注冊地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和工程項目部的管理,按海南省有關規定及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要求配備工程項目部人員并確保到位。省外施工、監理企業對工程項目部應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外監理、施工企業建筑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違規更換項目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經濟技術人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可根據本地的實際,采用定期進行指模電腦確認等有效方式,對省外監理、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項目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的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對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遵紀守法并對海南省建筑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省、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

  第二十六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省外建筑業企業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本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情況書面報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對本轄區內省外建筑業企業項目備案情況進行匯總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受理該企業分支機構備案申請或者延續備案申請。已辦理相關手續的,予以撤銷。
 。ㄒ唬┢髽I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資質條件或市場信用條件的;
 。ǘ┦艿接嘘P部門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的;
 。ㄈ╇[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備案的;
 。ㄋ模┮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備案的;
 。ㄎ澹﹤卧旆种C構備案手冊的;
 。┖炗喗ㄔO工程項目承包或者委托合同30日,不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的;
 。ㄆ撸┛辈煸O計企業因出具成果文件存在嚴重缺陷,監理企業因監理責任,施工企業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認真落實安全技術標準、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原因,造成1起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2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ò耍┰谧》亢统青l建設部組織的質量、安全、節能檢查中連續兩年累計2次及以上被通報批評或被下達執法建議書的;

 。ň牛┰谑∽》亢统青l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節能檢查中,連續兩年累計3次及以上被評為不合格的;
 。ㄊ┍O理、施工企業不按規定配備工程項目部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不到位,不履行職責,1年內被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記錄5次及以上的;
 。ㄊ唬┮蛘袠送稑诉`法行為被記錄公告的;
  (十二) 出具虛假成果文件的
;
 。ㄊ┐嬖谄渌`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海南省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該企業項目備案申請。已辦理相關手續的,予以撤銷。

 。ㄒ唬┎话幢巨k法取得《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的;
 。ǘ┖炗喌慕ㄔO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不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
 。ㄈ┎话匆幎ㄅ鋫涔こ添椖坎宽椖控撠熑、技術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人員的。

  第三十條 鼓勵省外建筑業企業參加海南省相關的行業協會或者組織并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外建筑業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省、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11日起施行,此前其他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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